江苏省消防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一、领导成员
会 长:蒋正林
副会长:葛洪正 陆长春 丁玉连 周铭德 潘 勇
王以丹 王根彬 张建明 潘维伍 徐雪宏
范浩松
秘书长:李前林
二、常务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丁玉连 王以丹 王成新 王根彬 贝玉燕 方 林
邓树斌 朱国庆 朱 荣 任荣利 刘 刚 孙 涛
李前进 李前林 吴学高 宋维亮 张 军 张建明
张忠兵 陆长春 陈玉法 陈俊桦 范浩松 岳建明
周铭德 周蓉蓉 赵正刚 赵 良 姜银妹 费广成
徐雪宏 黄裕中 葛洪正 蒋正林 潘 勇 潘维伍
潘德顺
三、理事会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丁玉连 丁杭英 丁建华 于凤斌 丰国炳 王广伟
王以丹 王成新 王根彬 王继斌 贝玉燕 卞林林
方 林 邓 平 邓树斌 邓银波 归小平 叶年忠
申富山 朱 荣 朱 晖 朱力克 朱加鹏 朱国庆
朱增力 任荣利 刘 刚 刘 峰 刘荣芬 刘树平
刘朝栋 闫怀林 孙 涛 孙华林 孙德斌 牟士好
杜 倩 杜学涛 李汉群 李建文 李前进 李前林
李振飞 李鹤州 杨海燕 吴学高 邱红波 邱忠明
沈 银 宋维亮 张 飞 张 军 张 前 张 勇
张红玲 张作利 张忠兵 张建明 张爱玲 陆长春
陆忠跃 陆春民 陈 磊 陈玉法 陈训龙 陈俊桦
范浩松 林卫民 季 鸿 岳建明 金开能 金喜春
金惠鑫 周铭德 周蓉蓉 赵 良 赵正刚 郝学红
姜 蓬 姜银妹 费广成 秦晓青 袁 野 晋小明
夏中友 夏艳春 顾正军 顾国富 钱恒宽 钱德平
徐 平 徐 扬 徐雪宏 殷志平 高发生 高秀华
郭成远 诸德志 黄晓平 黄裕中 龚宜山 葛洪正
蒋正林 韩 江 韩春阳 傅敦汛 鲍俊尧 蔡 明
廖光煊 潘 勇 潘维伍 潘德顺 魏善航
四、监事会
监事长:丁九鸿
监 事:朱劲松 刘 霞
江苏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F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等单位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促进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消防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为会员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团结引领消防从业人员和单位,社会消防单位以及热心人士为消防事业发展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是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与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对于章程未明确的事项,可根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有关办法、规定、规则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消防学术研究交流、宣传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协调、科技咨询论证、新技术推广、对外合作交流。
(一)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传播消防科学技术知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政策;
(四)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评审和申报;
(五)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规行约,促进消防行业自律和行业发展;
(六)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举办消防学术会议、展览、讲座等活动,促进先进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产品的推广应用;
(八)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职业能力评价;
(九)发展同国内外社会消防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编辑消防学术刊物、书籍、科普宣传读物,制作音像制品,开设消防协会网站,建立微信公众号;
(十一)举荐消防人才,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十二)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接受行业指导部门、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的委托,承担相关的职能事务;
(十四)开展其他适合的消防学术性、行业服务性、行业自律性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觉遵纪守法;
(三)社会信用、信誉良好;
(四)单位会员应为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消防教学科研单位,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单位,消防技术服务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其他与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社会团体等。
(五)个人会员应为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通知交纳会费;
(三)颁发会员证书(牌)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获得协会资料信息发送等服务;推荐参加各类评奖、评优、评信等活动;
(七)获得协会政策法规、消防业务咨询等服务;
(八)举办新产品、技术推介会、评审会、论证会等活动,获得协会帮助;
(九)退会自由。
理事除享有前款所列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考察交流活动;
(二)获得协会消防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
常务理事除享有前两款所列会员、理事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协会重大工作事项研究决策;
(二)优先在协会媒体上发布单位动态等宣传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不交纳会费满一年或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本会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届满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得票超过总票数1/2的候选人方能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理事应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遵章守法、信誉良好,愿意为协会事业做贡献;
(二)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的代表应政治合格,热心消防事业,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核准,秘书处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根据需要可决定增补或免除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及监事人选;
(五)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4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4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负责人以及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出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确定后及时发布更新)
江苏省消防协会成立于1988年4月,第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陈文章为理事长。1998年5月,第二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李明朝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2003年9月,第三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黄明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2008年12月,第四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李明朝为第四届理事会会长。2013年6月,召开第五届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李明朝继续当选为第五届理事会会长。2021年5月28日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蒋正林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
第一届
理事长:陈文章
副理事长:李明朝、马旭升、朱梦修
秘书长:朱梦修(兼)
第二届
理事长:李明朝
副理事长:赵庆侠、沈松泉、陈在钧、戴厚良、朱承华、莫顺宝、朱梦修
秘书长:朱承华(兼)
第三届
理事长:黄 明
副理事长:朱承华、朱力平、莫顺宝、刘文华、沈希军、尤侯平、华 山、龙卫东、王际锦、宋景义
秘书长:朱承华(兼)
第四届
会 长:李明朝
副会长:王 琦、朱承华、马德文、陈益新、赵建军、顾小平、吴可立、吕建华、龙卫东、张建明
秘书长:季俊贤
第五届
会 长:李明朝
副会长:程建东、陈益新、马德文、喻鸿斌、吕建华、陆 川、蒋军成
秘书长:王献忠
本届理事会(第六届)
会 长:蒋正林
副会长:葛洪正、陆长春、丁玉连、周铭德、潘 勇、王以丹、王根彬、张建明 、潘维伍、徐雪宏、范浩松
秘书长:李前林
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丁玉连 丁杭英 丁建华 于凤斌 丰国炳 王广伟 王以丹 王成新 王根彬 王继斌 贝玉燕 卞林林 方 林 邓 平 邓树斌 邓银波 归小平 叶年忠 申富山 朱 荣 朱 晖 朱力克 朱加鹏 朱国庆
朱增力 任荣利 刘 刚 刘 峰 刘荣芬 刘树平 刘朝栋 闫怀林 孙 涛 孙华林 孙德斌 牟士好
杜 倩 杜学涛 李汉群 李建文 李前进 李前林 李振飞 李鹤州 杨海燕 吴学高 邱红波 邱忠明
沈 银 宋维亮 张 飞 张 军 张 前 张 勇 张红玲 张作利 张忠兵 张建明 张爱玲 陆长春
陆忠跃 陆春民 陈 磊 陈玉法 陈训龙 陈俊桦 范浩松 林卫民 季 鸿 岳建明 金开能 金喜春
金惠鑫 周铭德 周蓉蓉 赵 良 赵正刚 郝学红 姜 蓬 姜银妹 费广成 秦晓青 袁 野 晋小明
夏中友 夏艳春 顾正军 顾国富 钱恒宽 钱德平 徐 平 徐 扬 徐雪宏 殷志平 高发生 高秀华
郭成远 诸德志 黄晓平 黄裕中 龚宜山 葛洪正 蒋正林 韩 江 韩春阳 傅敦汛 鲍俊尧 蔡 明
廖光煊 潘 勇 潘维伍 潘德顺 魏善航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白云园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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